追债的三大法宝你知道吗?
2016/8/12 15:39:16 点击:
法宝一:诉前保全
案情:2013年2月,在某机关上班的李先生将积攒下来的20万元现金借给做煤炭生意的赵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息15%。借款到期后,赵某并没有如期还款和支付利息。经打听,李先生得知赵某因生意失败,四处欠债,正准备变卖财产跑路。李先生在法律人士的指点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财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很快对赵某所有的一辆宝马汽车进行了查封。案经审理后,在执行阶段,赵某所有的宝马汽车被拍卖,李先生顺利拿回了借款。
点评:在经营失败的情况下,一些企业老板往往会采取转移财产然后隐匿消失的手段来逃避还款责任。这样一来,即使借款人胜诉,也会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拿回借款。为此,法律专门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该项措施避免了当事人陷入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
法宝二:撤销权
案情:为了使闲置资金保值,李先生将自己多年积攒的存款放在做生意的老同学老王处,老王允诺给予年10%的利息,且随时可以取回。2013年3月,李先生因买房,多次向老王提出还款,但老王每次都借故推脱。李先生从同学口中得知,老王因做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已在几个月前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其父亲,并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经向律师咨询后,李先生以老王为被告,以其父亲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与上面提到诉前保全措施不同的是,诉前保全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而撤销权则是债务人在已完成财产转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老王对其父亲的赠与行为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当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值得提醒的是,该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宝三:代位权
案情:2013年7月,在某机关上班的王先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某开发商李某。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先生借款50万元,并允诺给予月3%的利息。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李先生想也没想便应允下来。可没想到的是,李某借款到期后,因资金断裂而无力还款。在催要过程中,王先生了解到,李某1年前曾借款100万元给其同学杜某作为经营资金,该笔借款现已经到期,李某却没有追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王先生收集了证据,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还款,法院依法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王先生和李某之间以及李某和杜某之间都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在债权到期后怠于行使对杜某的到期债权,该行为危及了王先生到期债权的实现,王先生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李某向杜某主张权利于法有据。
案情:2013年2月,在某机关上班的李先生将积攒下来的20万元现金借给做煤炭生意的赵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息15%。借款到期后,赵某并没有如期还款和支付利息。经打听,李先生得知赵某因生意失败,四处欠债,正准备变卖财产跑路。李先生在法律人士的指点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财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很快对赵某所有的一辆宝马汽车进行了查封。案经审理后,在执行阶段,赵某所有的宝马汽车被拍卖,李先生顺利拿回了借款。
点评:在经营失败的情况下,一些企业老板往往会采取转移财产然后隐匿消失的手段来逃避还款责任。这样一来,即使借款人胜诉,也会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拿回借款。为此,法律专门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该项措施避免了当事人陷入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
法宝二:撤销权
案情:为了使闲置资金保值,李先生将自己多年积攒的存款放在做生意的老同学老王处,老王允诺给予年10%的利息,且随时可以取回。2013年3月,李先生因买房,多次向老王提出还款,但老王每次都借故推脱。李先生从同学口中得知,老王因做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已在几个月前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其父亲,并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经向律师咨询后,李先生以老王为被告,以其父亲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与上面提到诉前保全措施不同的是,诉前保全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而撤销权则是债务人在已完成财产转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老王对其父亲的赠与行为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当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值得提醒的是,该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宝三:代位权
案情:2013年7月,在某机关上班的王先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某开发商李某。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先生借款50万元,并允诺给予月3%的利息。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李先生想也没想便应允下来。可没想到的是,李某借款到期后,因资金断裂而无力还款。在催要过程中,王先生了解到,李某1年前曾借款100万元给其同学杜某作为经营资金,该笔借款现已经到期,李某却没有追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王先生收集了证据,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还款,法院依法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王先生和李某之间以及李某和杜某之间都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在债权到期后怠于行使对杜某的到期债权,该行为危及了王先生到期债权的实现,王先生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李某向杜某主张权利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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