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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追债公司浅谈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有哪些原则

2023/10/9 20:46:44      点击: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

它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其他证券为对象的金融中介行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的具体规定如下:
1.人民法院审查起诉贷款纠纷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没有书面借据或者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或者两个以上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含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限度,超额利息将不受法律保护。如借款人与贷款人对约定利率有争议且无法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算利息。

3.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高额利润本金。如果在试验中发现借款人通过在本金中包含利息来计算复利,则只返回本金。

4.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对是否存在约定利率存在争议,且无法证明,则可参照银行的类似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收后仍未偿还的;如果贷款人在催收后要求支付利息,可以按照类似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6.如果贷款人故意为非法活动借钱,贷贷贷关系将不受保护。双方的非法借贷可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制裁。


7.在贷贷关系中,只起联系和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对债务的履行有担保的,视为保证人并承担担保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借款,借款人不承认且行为人不能证明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将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贷款用于合伙的,借款人应当偿还。


10.债务人转让、变卖或者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是生产资料的,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财产保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尽量减少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避免财产损失。


当然,对于熟人之间的私人借贷,作者建议双方应该坐下来谈谈,否则因为一点钱而伤害他们的感情是不经济的。


1.人民法院审查起诉贷款纠纷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没有书面借据或者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或者两个以上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含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限度,超额利息将不受法律保护。如借款人与贷款人对约定利率有争议且无法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算利息。


3.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高额利润本金。如果在试验中发现借款人通过在本金中包含利息来计算复利,则只返回本金。


4.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对是否存在约定利率存在争议,且无法证明,则可参照银行的类似贷款利率r计算利息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借款,借款人不承认且行为人不能证明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将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贷款用于合伙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债务人转让、变卖或者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是生产资料的,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财产保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尽量减少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避免财产损失。


当然,对于熟人之间的私人借贷,作者建议双方应该坐下来谈谈,否则因为一点钱而伤害他们的感情是不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