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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所承担的法律效力

2018/9/4 14:10:45      点击:
连带责任所承担的法律效力
  连带责任是由连带和责任两部分构成的, 因此本文在研究连带责任时需要对连带进行重点研究,而连带的研究需要以责任为前提, 责任在连带责任中表现为担保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担保状态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的强制实现状态。关于代理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三条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代理中连带责任案例的分析研究也很多,为我国的代理连带责任应用提供了法律理论借鉴,而作者根据多年的法律教学经验,通过阐述连带责任的法律特点角度,分析我国代理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
  1 连带责任所具备的特点
  1.1连带责任最本质特点就是连带性,首先连带责任主要是说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必须要超过一人,并且关于责任的承担需要责任直接承担人和连带承担人同时存在,如果说此责任只有一个人承担那么其就不能称之为连带责任:其次连带责任的内容可以在责任承担人之间相互转化,也就是说责任承担人不仅仅要承担自己的责任,还要承担其他责任承担人的责任,如果其他承担人的负担没有担负起后,就需要其他责任人承担:最后承担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利益上的关系、身份上的关系或者意思上的关系等,利益上的连接,法律设定的目的就是维护人们的基本权利,人们为了追求基本权利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因此利益的连带也是人们通过法律斗争实现自我利益的过程;身份上的连接主要是从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角度上讲的,它是人们在社会或者法律上的地位之间的关系;意思上的连带,民法属于私法,意思连带主要是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前期就有意思上的沟通与连接。
  1.2连带责任的内容主要是财产。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从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中分析可以看出连带责任的最终内容就是向责任享有人进行经济损失赔偿。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连带责任的内容主要就是为了维护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其后果主要是支付具有实际意义的财产,并且赔付的财产具有给付义务,不能因为别的原因而不向对方支付赔偿损失。
  1.3连带责任具有民商法的特性。在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时代,尤其是我国的民法、刑法等还没有明确划分清楚的时代背景下,连带责任更多是被人们赋予了刑事色彩,随着民法和刑法制度的分离,我国的法律功能专业分工越来越清晰,因此在实践中连带责任更多的应用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制度规范,而且连带责任的最终处理结果是以民事赔偿的形式结束,因此连带责任更多的具有民商法的特性。
  2 代理连带责任的分类
  关于代理连带责任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不同形势下的连带责任。可以说代理连带责任的发展必须要以代理关系中存在。代理关系必须要有第三方存在,如果缺少任何一方代理合同都不能成立。
  2.1授权不明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主要说的是授权的范围以及内容没有明确,首先是代理人所代理的事情权限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所代理人对有关的事情究竟能够做多大的决策没有明确的说明;其次关于代理的时间期限没有明确,虽然明确了代理人代理的事项,但是对于其代理事项的时间长短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最后就是代理人的人数没有明确的说明,关于此事项到底有多少人进行代理没有进行明确。
  2. 2转托不明代理,虽然此种代理行为没有明确划分代理人代理的事项,但是因为其属于代理范畴,因此其属于有权代理,但是对于此种情况需要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2.3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代理,此种代理连带责任属于恶意侵占,也就是说如果他们恶意侵权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代理人和第三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4无权代理,其主要是说被代理人没有权限对其事项进行代理合同签订,此种现象可能是因为被代理人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或者冒用他人的主体资格。
  2.5违法代理的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其代理行为属于违法而不中断代理,反而继续进行代理的,需要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 连带责任承担的法律责任
  3.1授权不明的连带责任。对于此种情况我国《民法通则》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就是被代理需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代理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因为:
  3.1.1授权不明的代理也属于授权行为,只是这种授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授权不明的代理是因为被代理人的单方意识表示而成立的,因此被代理人应该为自己的单方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其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因为授权不明确而导致第三方损害的,被代理人应该对第三方的损害进行赔偿:二是代理人凭借着授权不明确的代理合同与善意的第三方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不符合被代理人的意识,这样的法律效果应该属于被代理人。
  3.1. 2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不履行义务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同的,其在行使一定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授权不明确的代理也属于有权代理,只是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法律的代理效果应该包含权利与义务,如果让代理人承担责任或者与被代理人一起承担责任的话就会违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这样就会造成被代理人只享受权利而没有履行义务:其次一般来说代理合同是被代理人制定的,因此被代理人应该承担责任;最后我国法律规定了代理人承担因为代理合同不明确的连带责任主要是为了维护第三方的权利,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而不是让代理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当然如果代理人没有对代理授权合同进行相应的审查而造成的授权不明确的,代理人应该承担责任。
  3.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连带责任。串通在我国法律层面上是恶意串通的意思,也就是所相关当事人通过相互勾结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企业的经济利益的行为。如果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行为,那么被代理人可以要求代理人和第三方共同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对此种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方相互勾结做有损被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和第三方属于意思故意:行为结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其实质为共同侵权,代理人和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而仍然从事代理事务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则在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和本人对代理事项违法存在意思联络,二者具有共同过错,因此代理人和本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3无权代理的连带责任。无权代理在法律层面上属于无效代理,因此它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因为一般情况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乱用自己的权限的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没有给被代理人带来经济损害的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只要声明自己的权利,并且否定代理行为的不合法性就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是如果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的经济利益产生了损害,并且依靠被代理人的声明等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时,被代理人介意向代理人提出经济损害赔偿要求;三是如果第三方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而继续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经济交易等活动,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方和代理人共同提出经济损害赔偿要求。无权代理连带责任产生的构成要素: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权限。
  3.4违法代理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本条违法代理当属无效代理,不能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当违法代理造成第三人损失时,根据本条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还须对第三人的损失负连带责任。本条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如下:一是代理行为违法:二是违法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三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均明知代理行为违法,存在共同过错。这种连带责任也是并列型连带责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同一顺序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