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收债公司浅谈解决企业债务纠纷的主要措施
2018/6/6 16:22:54 点击:
南昌收债公司浅谈解决企业债务纠纷的主要措施
针对企业间债务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因此必须运用各种必要手段清理债,解开债务链,其主要措施有:
1、加强经济合同管理
1.1加强合同法宣传,增强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首先要使生产者,经营者认识到企业经济目标,企业间经济关系,财产权益的联系和维护,信誉的树立,都离不开经济合同,使之自觉用经济法规来管理经济。其次要引导企业把经济合同管理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包括供产销在内的各个环节中,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
1.2经营合同规范化。推行合同制要做到:一是正确签订,履行经济合同,按照合同法程序办事,依法解决。提高合同的签约率和履行率。二是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三是进一步推行签订合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在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法人授权委托证书》才能生效。
1.3全面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促进企业重视合同管理工作,自觉地加强合同管理,把合同管理逐步与企业计划、生产、质量、技术、经营、财务等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企业素质。
1.4发挥工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工商部门要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合理性、全法性、可行性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对经济合同的审计形成一种制度,并对因经济合同引起的责任进行分析、审查,为处理合同而引起的债务纠纷提供依据。
2、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的需要,企业往往把赊销作为一种重要的促销手段。为此,应权衡由于采用应收账款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和风险信用成本,制定科学的赊销策略,使企业在尽可能用应收款扩大销售的同时,确保垫支应收账款的资金安全。一是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适应本企业的信用制度、规定。如确定平均收款期,即赊销期限,加强资金周转,给予合理的现金折扣,加强应收款回收,视顾客信用状况给予适度的信用限额,以及分等级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二是完善赊销手续,在订立赊销合同时安全面考虑风险因素,制定约束条件,严格注明交货方式、品名、交货环节和违约责任。三是建立赊销责任制,即赊销款的因收由销售人员负责,并与工资、奖金挂钩,从而增强销售人员的责任心,以使在确定赊销时有全面分析客户情况,避免出现销售人员只考虑销售量,而不管款项是否能回收的弊端。
3、加强银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3.1在企业间处理债务纠纷时,银行应直接参与协调,从而增强债权人处理纠纷的信心和对债务人的压力。同时要改变目前滞纳金标准过低,不利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债务的状况,可以考虑调高滞纳金处罚标准,并将此标准划分为若干等级,及延期付款的时间界限,据此实行超期超罚的办法,由银行协调解决。
3.2专业银行之间应加强协作、支持工商企业清理债务,办好日常货款结算,疏导下游环节,发挥监督作用秉公办事,使结算工作更合理化、有序化。
3.3围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的结算工作,“三不准”加强银行自身结算纪律的监督检查。即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通畅,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从而使银行结算方式达到灵活性、通用性、兑现性、安全性、流通性,实现银行结算秩序的根本好转。
4、改革银行结算方式
要由买方自愿、主动付款变为被迫、及时付款。目前在商品经济发达国家,普通以信用证作为基本的支付手段。我们要根据国情逐步推开,这对于解决企业间债务纠纷大有好处。信用证制度与银行的托收承付的支付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托收承付方式是在卖方向买方发货后,向开户银行提供有关凭证,请银行向买方收款,买方接到凭证后向银行承付,若买方不付款,银行作为托收人,无法强求买方承付,卖方货已出手,也束手无策,这就给买留下拖欠货款之机。信用证制度则是以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人和保证人,它既向买方保证,付款后定能收到货,如果没收货银行退还其货款,又向卖方保证,发货后定能收到货款,其前提条件是,买方预先向开户银行提交货款或资金保障,实行信用制度的好处,一是以商业信誉最佳的银行作为后盾,促成买卖双方安全、迅速地成交。二是信用证完全独立于当事人买卖交易之外,它是银行向卖方担保,买方付款的凭证,信用远远超过企业的商业信用,除非出现银行信用危机,否则不会出现拖欠付款之事。
5、加强企业债务约束
债务约束是指当债务到期时,企业能否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债务约束还要表现在财务状况差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可能招致破产的困境上。硬化企业债务约束,必须建立一种强有力的使债务人到期还债的机制,通常可诉诸法律手段,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延期付款,予以起诉,并由经济法庭对债务人及其企业进行经济制裁。
6、深化改革振兴企业经济
当前债务纠纷之所以得不到较好的解决,而成为“债务链”。其中最重要的也是直接的原因是债务人无偿还能力。因此解决债务纠纷的根本出路在于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企业必须树立全面的商品经济观念和经济效益观念,合理调整产品结构,提高质量,面向市场,扩大销售,提高效益,同时要深化改革,实行企业兼并和发展企业集团,是企业扭亏增盈,实现生产要素流动的两项有效措施。但并不是让盈利企业背上亏损企业的债务包袱。而是从全社会整体上对企业进行优化组合,增强企业的整体优势,从而解决债务纠纷,不但创造了一定的物质基础,而且由于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合并,可使债务纠纷妥善解决。
7、加强债务纠纷的法律手段
7.1进一步充实完善债务立法和信贷立法,改变现有法律不能完全适应处理当前复杂债务纠纷的需要,以及在实际处理债务纠纷时出现法律依据不足,无法可依的状况。
7.2正确选用非诉讼和诉讼手段。选用非诉讼手段就是通过债务关系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以及在上级主管部门,银行的共同参加下进行调整,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求得当事人之间的谅解和支持,来处理双方的债务纠纷。故意不守信用,拖欠债务的就应及时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来解决债务纠纷。对有些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债务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7.3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不仅要发挥其事后诉讼代理作用,还要发挥事先监督企业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作用。在具体清理债务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促使对方慎重考虑自己行为的合理性及其法律后果,同时企业法律顾问还应及时地对企业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分类、排队,对一些法律关系清楚、诉讼时效将过的债务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
针对企业间债务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因此必须运用各种必要手段清理债,解开债务链,其主要措施有:
1、加强经济合同管理
1.1加强合同法宣传,增强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首先要使生产者,经营者认识到企业经济目标,企业间经济关系,财产权益的联系和维护,信誉的树立,都离不开经济合同,使之自觉用经济法规来管理经济。其次要引导企业把经济合同管理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包括供产销在内的各个环节中,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
1.2经营合同规范化。推行合同制要做到:一是正确签订,履行经济合同,按照合同法程序办事,依法解决。提高合同的签约率和履行率。二是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三是进一步推行签订合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在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法人授权委托证书》才能生效。
1.3全面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促进企业重视合同管理工作,自觉地加强合同管理,把合同管理逐步与企业计划、生产、质量、技术、经营、财务等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企业素质。
1.4发挥工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工商部门要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合理性、全法性、可行性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对经济合同的审计形成一种制度,并对因经济合同引起的责任进行分析、审查,为处理合同而引起的债务纠纷提供依据。
2、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的需要,企业往往把赊销作为一种重要的促销手段。为此,应权衡由于采用应收账款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和风险信用成本,制定科学的赊销策略,使企业在尽可能用应收款扩大销售的同时,确保垫支应收账款的资金安全。一是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适应本企业的信用制度、规定。如确定平均收款期,即赊销期限,加强资金周转,给予合理的现金折扣,加强应收款回收,视顾客信用状况给予适度的信用限额,以及分等级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二是完善赊销手续,在订立赊销合同时安全面考虑风险因素,制定约束条件,严格注明交货方式、品名、交货环节和违约责任。三是建立赊销责任制,即赊销款的因收由销售人员负责,并与工资、奖金挂钩,从而增强销售人员的责任心,以使在确定赊销时有全面分析客户情况,避免出现销售人员只考虑销售量,而不管款项是否能回收的弊端。
3、加强银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3.1在企业间处理债务纠纷时,银行应直接参与协调,从而增强债权人处理纠纷的信心和对债务人的压力。同时要改变目前滞纳金标准过低,不利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债务的状况,可以考虑调高滞纳金处罚标准,并将此标准划分为若干等级,及延期付款的时间界限,据此实行超期超罚的办法,由银行协调解决。
3.2专业银行之间应加强协作、支持工商企业清理债务,办好日常货款结算,疏导下游环节,发挥监督作用秉公办事,使结算工作更合理化、有序化。
3.3围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的结算工作,“三不准”加强银行自身结算纪律的监督检查。即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通畅,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从而使银行结算方式达到灵活性、通用性、兑现性、安全性、流通性,实现银行结算秩序的根本好转。
4、改革银行结算方式
要由买方自愿、主动付款变为被迫、及时付款。目前在商品经济发达国家,普通以信用证作为基本的支付手段。我们要根据国情逐步推开,这对于解决企业间债务纠纷大有好处。信用证制度与银行的托收承付的支付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托收承付方式是在卖方向买方发货后,向开户银行提供有关凭证,请银行向买方收款,买方接到凭证后向银行承付,若买方不付款,银行作为托收人,无法强求买方承付,卖方货已出手,也束手无策,这就给买留下拖欠货款之机。信用证制度则是以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人和保证人,它既向买方保证,付款后定能收到货,如果没收货银行退还其货款,又向卖方保证,发货后定能收到货款,其前提条件是,买方预先向开户银行提交货款或资金保障,实行信用制度的好处,一是以商业信誉最佳的银行作为后盾,促成买卖双方安全、迅速地成交。二是信用证完全独立于当事人买卖交易之外,它是银行向卖方担保,买方付款的凭证,信用远远超过企业的商业信用,除非出现银行信用危机,否则不会出现拖欠付款之事。
5、加强企业债务约束
债务约束是指当债务到期时,企业能否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债务约束还要表现在财务状况差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可能招致破产的困境上。硬化企业债务约束,必须建立一种强有力的使债务人到期还债的机制,通常可诉诸法律手段,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延期付款,予以起诉,并由经济法庭对债务人及其企业进行经济制裁。
6、深化改革振兴企业经济
当前债务纠纷之所以得不到较好的解决,而成为“债务链”。其中最重要的也是直接的原因是债务人无偿还能力。因此解决债务纠纷的根本出路在于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企业必须树立全面的商品经济观念和经济效益观念,合理调整产品结构,提高质量,面向市场,扩大销售,提高效益,同时要深化改革,实行企业兼并和发展企业集团,是企业扭亏增盈,实现生产要素流动的两项有效措施。但并不是让盈利企业背上亏损企业的债务包袱。而是从全社会整体上对企业进行优化组合,增强企业的整体优势,从而解决债务纠纷,不但创造了一定的物质基础,而且由于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合并,可使债务纠纷妥善解决。
7、加强债务纠纷的法律手段
7.1进一步充实完善债务立法和信贷立法,改变现有法律不能完全适应处理当前复杂债务纠纷的需要,以及在实际处理债务纠纷时出现法律依据不足,无法可依的状况。
7.2正确选用非诉讼和诉讼手段。选用非诉讼手段就是通过债务关系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以及在上级主管部门,银行的共同参加下进行调整,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求得当事人之间的谅解和支持,来处理双方的债务纠纷。故意不守信用,拖欠债务的就应及时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来解决债务纠纷。对有些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债务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7.3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不仅要发挥其事后诉讼代理作用,还要发挥事先监督企业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作用。在具体清理债务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促使对方慎重考虑自己行为的合理性及其法律后果,同时企业法律顾问还应及时地对企业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分类、排队,对一些法律关系清楚、诉讼时效将过的债务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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